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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旅行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2.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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