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節次為六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 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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