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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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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2. 2.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3. 3.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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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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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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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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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