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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偽造變造者。 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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