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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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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十分之一者。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三、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偽造變造者。 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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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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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偽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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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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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