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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經理人訓練之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者,於繳納證書費後,由交通部觀光署發給結業證書。
  2. 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七百元;其補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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