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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委託辦理旅行經理人訓練之機關、團體、學校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加委託訓練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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