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 104.03.26. 觀業字第10430008941號公告
要旨
訂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帶團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訂定「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帶團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 日生效。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 公告事項:「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帶團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附件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帶團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帶團報酬之約定旅行業以不確定方式計算數額,或以小費、購物佣金 、人頭費、團體操作費或行政作業費等其他名目抵替或剋扣之。 二、旅行業以達購物人均作為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報酬之條件。 三、旅行業以延遲或不合理之方式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代墊費用。 四、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不合理數額或超過該等人員帶團報 酬之違約金,且由旅行業逕自認定後從該等人員報酬中扣除。 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如係旅行業職員,約定報酬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 之最低基本工資。 六、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 者: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旅行業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七、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於契約一方之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