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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旅行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保證金、註冊費、換照費等,準用中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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