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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旅行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代表人或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但不得對外營業: 一、為依其本國法律成立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之公司。 二、未經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 三、無違反交易誠信原則紀錄。
  2. 前項代表人,應設置辦公處所,並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署准後,於二個月內依公司法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 一、申請書。 二、本公司發給代表人之授權書。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
  3. 外國旅行業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署核准: 一、申請書。 二、同意代理第一項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同意書。 三、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
  4. 外國旅行業之代表人不得同時受僱於國內旅行業。
  5. 第二項辦公處所標示公司名稱者,應加註代表人辦公處所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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