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一項規定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應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而根據此規定,一家旅行業公司應該只能以一個商標來招攬旅客,並且必須以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例類似的案例或相關資料来支持這一條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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