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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應於開業前將開業日期、全體職員名冊,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
  2. 旅行業所屬職員有異動時,應於十日內依前項規定填報。
  3. 旅行業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財務及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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