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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綜合旅行、甲種旅行業,應督導與管理其僱用經外語導遊人員專用制評量及訓練合格,領取執業證人員,僅得為其執行導遊業務,不得為其他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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