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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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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旅行、甲種旅行業,應督導與管理其僱用經外語導遊人員專用制評量及訓練合格,領取執業證人員,僅得為其執行導遊業務,不得為其他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旅行業不得以分公司以外之名義設立分支機構,亦不得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這條規定禁止旅行業以分公司以外之名義設立分支機構,同時也禁止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例如,如果一家旅行社以非法手段在某地開展業務,並且其他旅行社知情但卻包庇不報,這就違反了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規定。

  • 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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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應督導與管理其僱用經外語導遊人員專用制評量及訓練合格,領取執業證人員,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