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旅行業管理規則34

快速跳轉
  1. 1.旅行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2. 2.旅行業應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報酬,不得以小費、購物佣金或其他名目抵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4條,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在經營或執行旅行業務時,對於旅客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進行,不得超越原約定之目的,並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範例:在某旅行社的旅行團中,旅行社在蒐集、處理或利用旅客個人資料時,應在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尊重旅客的隱私權,不得濫用旅客的個人資料。如果旅行社違反此規定導致旅客權益受損,則可根據此條規定提出合法要求。

  • 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旅行業指派或僱用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執行接待或引導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