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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商標招攬旅客,應由該旅行業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但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
  2. 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之商標,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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