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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綜合旅行、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以書面向旅客作旅遊安全及其他必要之狀況說明或舉辦說明會。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
  2.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前項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應派遣外語領隊人員執行領隊業務,不得指派或僱用華語領隊人員執行領隊業務。
  3.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對指派或僱用之領隊人員應嚴加督導與管理,不得允許其為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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