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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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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綜合旅行、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以書面向旅客作旅遊安全及其他必要之狀況說明或舉辦說明會。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
  2. 2.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前項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應派遣外語領隊人員執行領隊業務,不得指派或僱用華語領隊人員執行領隊業務。
  3. 3.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對指派或僱用之領隊人員應嚴加督導與管理,不得允許其為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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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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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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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以書面向旅客作旅遊安全及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