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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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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旅行,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全體籌設人名冊。 三、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四、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經營旅行業者在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時,應備具籌設申請書、全體籌設人名冊、經理人名冊及結業證書影本、以及營業處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至於具體的範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時,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的事實。如果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這樣的處罰即不能認為是合法的。這個判例提供了對於法條規定中必須確實證明違法事實的解釋。 因此,根據法規規定,經營旅行業者在籌設申請時必須備齊相關文件,並且在行政處罰時,必須確實證明違法的事實存在,方能對其處罰。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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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經營旅行業,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全體籌設人名冊。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