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旅行業,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全體籌設人名冊。 三、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四、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經營旅行業者在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時,應備具籌設申請書、全體籌設人名冊、經理人名冊及結業證書影本、以及營業處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至於具體的範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時,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的事實。如果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這樣的處罰即不能認為是合法的。這個判例提供了對於法條規定中必須確實證明違法事實的解釋。 因此,根據法規規定,經營旅行業者在籌設申請時必須備齊相關文件,並且在行政處罰時,必須確實證明違法的事實存在,方能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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