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旅行業,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全體籌設人名冊。 三、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四、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