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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綜合旅行、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應妥慎保管其各項證照,並於辦妥手續後即將證件交還旅客。
  2. 前項證照如有遺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察機關或交通部觀光署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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