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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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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解散者,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後十五日內,拆除市招,繳回旅行業執照及所領取之識別證,並由公司清算人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發還保證金。
  2. 2.廢止旅行業執照者,應由公司清算人於處分確定後十五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廢止登記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9 條的相關資訊。

  • 名詞
  • 公司清算名詞
  • 廢止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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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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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旅行業解散者,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後十五日內,拆除市招,繳回旅行業執照及所領取之識別證,並由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