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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2. 經導遊人員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導遊業務。
  3. 導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辦理。
  4. 前二項之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須為旅行業或導遊人員相關之觀光團體,且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導遊人員訓練者。 二、須為設有觀光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曾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委託或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相關訓練者。
  5.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或由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擬訂陳報交通部觀光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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