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根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0條,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的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并且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區計劃在風景特定區開發一座觀光旅館,而需要使用公有土地,則開發者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相關核定,並可請求該管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所需土地的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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