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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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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0條,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的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并且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區計劃在風景特定區開發一座觀光旅館,而需要使用公有土地,則開發者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相關核定,並可請求該管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所需土地的配套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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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