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關於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規定,獎勵投資興建,並得收取費用。
根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風景特定區內的公共設施需經該管主管機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的規定。此外,主管機關也有權收取相關費用。 舉例:根據法源資訊整理之裁判書,這條法規可用於管理風景特定區內的公共設施建設,並且確保設施建設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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