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者,該管主管機關應就其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等,妥以研訂,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根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9條,私人或團體在風景特定區內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時,必須經該管主管機關研訂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等事項,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舉例:在台灣,根據相關法規,私人或團體若想在風景特定區內興建觀光旅館,必須遵守該管主管機關針對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等事項所研訂的規定,並且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進行興建,這項程序需符合相關法規並得到官方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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