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依法取得公有土地之使用權。 二、協調優先興建連絡道路及設置供水、供電與郵電系統。 三、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導。 四、配合辦理環境衛生、美化工程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 五、其他協助辦理事項。
根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20條,該管主管機關在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時,可以協助辦理以下事項:一、協助依法取得公有土地的使用權;二、協調優先興建連絡道路及設置供水、供電與郵電系統;三、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導;四、配合辦理環境衛生、美化工程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五、其他協助辦理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計劃在風景特定區內興建一座觀光旅館,根據這條法規,該管主管機關可以協助這家公司取得必要的土地使用權,協調建設所需的基礎設施,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指導和協助。這些都是為了促進在風景特定區內投資興建公共設施的正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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