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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 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
  2.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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