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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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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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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經營者申請
設立登記
,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
規費
;其申請
變更登記
,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 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民宿專用標識牌:新臺幣二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證照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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