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 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 四、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 五、接待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優良事蹟。 六、對區域性文化、生活及觀光產業之推廣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