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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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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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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派員,
攜帶
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
法令
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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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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