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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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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2. 2.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3. 3.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4. 4.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
  5. 5.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宿管理辦法第36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並且可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利進入民宿場所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 在對民宿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主管機關也可以實施訪查,以確保民宿的營運符合規定。 3. 民宿的建築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等事項,由各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進行檢查,並且如果發現不合規定的事項,會依照相關法令進行處理。 4. 前二項的檢查業務可以採取聯合稽查方式辦理,這表示不同機關可以一起進行檢查,提高檢查的效率與全面性。 5. 民宿經營者應該積極配合主管機關的訪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這表示民宿經營者有義務配合檢查,以確保其營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民宿管理辦法第36條 範例:根據最新的資料顯示,某地方的主管機關在實施民宿管理辦法第36條時,進行了聯合稽查,並且發現了一家民宿的消防設備不符合安全規定,因此立即依照相關法令進行了處理。這個案例顯示了主管機關在訪查時確實執行了民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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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宿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宿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