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加強民宿之管理輔導績效,得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本條規定了交通部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督導考核的權限,目的是加強民宿的管理輔導績效。根據這項法條,交通部有權對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考核,以確保民宿的合法經營和符合相關規定。這項法條的執行可以加強對民宿業者的管理和監管。參考資料為民宿管理辦法第37條,並無特定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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