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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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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檢查客房住宿旅客身分時應於現場實施,除有犯罪嫌疑或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臨檢將有不利影響或妨害安寧者外,身分一經查明,應即任其離去,不得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

  • 臨檢名詞
  • 經查名詞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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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 11 條規定:「警察人員檢查客房住宿旅客身分時應於現場實施,除有犯罪嫌疑或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