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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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之維護,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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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之維護,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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