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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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情事,應速為必要之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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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4條的規定,觀光旅館業和旅館業應在公共區域設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且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果發現旅客的行為已經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的情況,應該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通報。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暫時無法提供更詳細的例子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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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