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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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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情事,應速為必要之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通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4條的規定,觀光旅館業和旅館業應在公共區域設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且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果發現旅客的行為已經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的情況,應該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通報。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暫時無法提供更詳細的例子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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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 4 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