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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法人團體,係以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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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法人團體指的是依法設立、且以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的法人組織。根據法律字第0910022355號函釋,對於財團法人的監督管理部分,受設立許可的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並且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可以作為法人團體監督管理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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