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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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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法人團體,係以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法人團體指的是依法設立、且以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的法人組織。根據法律字第0910022355號函釋,對於財團法人的監督管理部分,受設立許可的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並且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可以作為法人團體監督管理的參考依據。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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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法人團體,係以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