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觀光遊樂應依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准。
  2. 前項應備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格式、審查作業方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變更後之設置規模符合第四條之一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署受理、核准。
  3. 觀光遊樂業營業後,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4. 經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開發期程變更,以二次為限。但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營業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