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56

1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觀光遊樂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3
本規則所稱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4
本規則所稱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4-1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及本規則所稱重大投資案件,指申請籌設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位於都市土地,達五公頃以上。 二、位於都市土地,達十公頃以上。
5
  1. 觀光遊樂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檢查、處罰及從業人員之管理等事項,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由交通部辦理者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其權責劃分如附表。
  2. 交通部得將前項規定辦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其委任時,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