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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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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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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
業
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報請地方
主管機關
備查。
觀光遊樂業每年至少舉辦救難演習一次,並得配合其他演習舉辦。
前項救難演習舉辦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到場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督導情形作成紀錄並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其認有改善之必要者,並應通知限期改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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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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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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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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