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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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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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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及本規則所稱重大投資案件,指申請籌設面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位於都市土地,達五公頃以上。 二、位於
非
都市土地,達十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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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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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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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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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光遊樂業檢查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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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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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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