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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35 條(觀光旅遊業之營業程序觀光遊樂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2. 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3.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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