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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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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35 條
(觀光旅遊業之營業程序觀光遊樂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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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
主管機關
申請
核
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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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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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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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勵及處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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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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