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發展觀光條例第35條,第一項規定觀光遊樂業者的營業程序,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完成公司登記後才可以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才能開始營業。這項規定是為了管理觀光遊樂業的開業程序,確保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程序。 參考資料中的例子是在判決書中提到的案例,指出涉及到觀光旅館業未依規定申報復業的案件,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停業或撤銷營業執照。這個案例雖然是針對旅館業的處理,但是同樣的原則可以適用於觀光遊樂業,即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序和程序才能開展營業。 由於參考資料是引用於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的例子,因此同樣的原則可以應用到觀光遊樂業對應的發展觀光條例第35條中,第一項對經營觀光遊樂業的要求。
觀光旅館、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之興建與觀光事業之經營、管理,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獎勵項目及標準獎勵之。
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營業。 為促進觀光遊樂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增訂第二項。為觀光遊樂業現在的投資環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其辦理申請營業登記,動輒八年到十年時間,耗費人力物力甚鉅。為有效振興觀光產業經濟,提升行政效率,獎勵民間參與投資,爰此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統一窗口辦理相關事宜。 三、增訂第三項。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觀光旅館、風景特定區內國民旅舍及遊樂設施之興建與觀光事業之經營、管理,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獎勵項目及標準獎勵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增訂第二項。為觀光遊樂業現在的投資環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其辦理申請營業登記,動輒八年到十年時間,耗費人力物力甚鉅。為有效振興觀光產業經濟,提升行政效率,獎勵民間參與投資,爰此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重大投資案件,設置統一窗口辦理相關事宜。 三、增訂第三項。重大投資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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