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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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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2. 2.各觀光地區商店販賣前項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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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事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0901031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1051223 修正)

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各觀光地區商店販賣前項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照原法條文,未修正。   二、我國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係代表當地特色之紀念性質物品,對於消費者可留下特殊旅遊印象,然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有其他具體之行為措施,僅具有訓示性之規定,對發展觀光之效益實數有限。爰增訂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事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其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1051223 修正)

一、第一項,照原法條文,未修正。   二、我國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係代表當地特色之紀念性質物品,對於消費者可留下特殊旅遊印象,然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並未有其他具體之行為措施,僅具有訓示性之規定,對發展觀光之效益實數有限。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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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3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