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根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觀光遊樂業依法組織的同業公會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的監督。這表示觀光遊樂業必須遵守主管機關的監督,並且任何同業公會或法人團體在業務上必須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根據參考法條,這一項規定和觀光業主管機關管理規則有關。例如,在旅遊業務廣告宣傳方面,如果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一項所定的事項,則需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後才能刊登廣告,這就是主管機關對業務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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