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第 2 條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並得視需求申請外語觀光導覽人員輔助導覽,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該地區資源及生態特性,設置、培訓並管理導覽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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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並得視需求申請外語觀光導覽人員輔助導覽,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該地區資源及生態特性,設置、培訓並管理導覽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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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