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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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所有客房應裝設寢具、彩色電視機、冰箱及自動電話;公共用室及門廳附近,應裝設對外之公共電話及對內之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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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