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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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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應測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 一、領隊執實務及法規。 二、英語以外之其他外國語。
  2. 2.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參測人員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者,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領隊人員在申請執業證時,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請領使用。這可以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公告並刊登。同時,當領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在十天內將執業證繳回給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如果逾期未繳回,則交通部觀光局將會公告註銷。 範例:根據觀光局相關資料,某領隊人員在停止執業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便公告將其執業證註銷。

相關函釋 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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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應測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 一、領隊執業實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