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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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之評量、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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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