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評量測驗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評量測驗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評量測驗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交通部觀光署公告延期,並通知參測人員。 二、其為評量測驗期間發生者,如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評量測驗區停止評量測驗;未測驗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
- 因前項情形而經決定全部或部分評量測驗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應重新命題。但經評量審議會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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