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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隊人員執業證分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及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
  2. 領取外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及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3. 領取華語領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引導國人赴香港、澳門、大陸旅行團體旅遊業務,不得執行引導國人出國旅行團體旅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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