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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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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營業人銷售特定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等情事,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並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重新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2. 2.外籍旅客離境後,或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發生前項規定之情事,得免收回原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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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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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特定營業人銷售特定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等情事,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