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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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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前已將該特定貨物轉讓、消耗或逾一定期間未將該特定貨物攜帶出境,應主動向特定營業人或民營退稅業者辦理繳回稅款手續。
  2. 2.特定營業人或民營退稅業者如查得外籍旅客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未繳回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應繳回之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3. 3.外籍旅客將前項退稅款繳回,始得申請退還後購買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4. 4.第一項繳款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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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 名詞
  • 營業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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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前已將該特定貨物轉讓、消耗或逾一定期間未將該特定貨物攜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