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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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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營業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准終止或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者,民營退稅業者於接獲稽徵機關通報後,應即禁止該特定營業人使用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
  2. 2.民營退稅業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墊付稅款屬終止或廢止該特定營業人資格後銷售特定貨物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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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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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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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26 條規定:「特定營業人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核准終止或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者,民營退稅業者於接獲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