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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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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 二、使用電子發票。
  2. 2.民營退稅業者應與符合前項規定之營業人締結契約,並於報經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准後,始得發給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及授權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以下簡稱退稅系統);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即通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禁止其使用退稅標誌及退稅系統。
  3. 3.前項所定之標誌,其格式由民營退稅業者設計、印製,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4.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得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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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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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