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6條,旅館業及其僱用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的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附表二的規定進行裁罰。例如,如果旅館業者未依法取得登記證照而經營旅館業務,根據裁罰標準表附表2的規定,應處以相應的罰款並禁止其營業。這代表犯罪行為將會受到相對應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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