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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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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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觀光旅館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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